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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在游樂場摔成十級傷殘誰該擔責
大亞灣法院:游樂園管理方承擔賠償責任,家長監(jiān)護失職承擔相應責任
當孩子在游樂園玩耍過程中意外受傷,誰該擔責?近日,大亞灣開發(fā)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,判決游樂園管理方承擔賠償責任,同時孩子家長因監(jiān)護失職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去年5月8日,原告陳某(化名)在大亞灣開發(fā)區(qū)某游樂場的滑梯項目玩耍時發(fā)生意外,致使左腿受傷。經診治發(fā)現,陳某左股骨遠端干骺端骨折。陳某父母以游樂園場地設施存在安全隱患,安全措施不得當,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,且住院伙食補助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均未得到應有的賠償為由,將游樂園的投資運營管理者A公司與負責推廣工作的B公司訴至法院。根據《司法鑒定意見書》,陳某被認定為十級傷殘,損傷所造成的人身損害后果與本次意外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原告在滑梯項目玩耍時采用躺姿下滑,下滑中左膝蓋撞到滑梯拐彎處致使左腿受傷。被告A公司作為游樂園的管理者,僅在滑梯項目處張貼《游客須知》,事故發(fā)生時現場無工作人員站崗告知滑梯規(guī)則及姿勢,故A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對原告受到的人身損害存在過錯,應承擔侵權責任。被告B公司作為A公司的關聯(lián)公司,負責推廣工作,不是該游樂園的管理者,故無須承擔連帶責任。而原告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其監(jiān)護人在原告使用滑梯玩耍時未在一旁陪護,未盡到監(jiān)護職責,對原告受到的損害亦存在過錯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等規(guī)定,法院酌定被告A公司對原告所受傷害承擔70%的責任,原告自行承擔30%的責任。
該案辦案法官提醒,類似的意外事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見,尤其在寒暑假、法定節(jié)假日等假期,公共游樂場所的人流量是平時的好幾倍,發(fā)生意外事故的概率也會隨之提高。
一方面,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其所管理的場所及設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,如因未盡到相應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承擔相應損失。所以管理人要切實負起安全保障責任,定期對游樂設施進行安全檢查;同時,對游客應盡到必要的提醒義務,在游客玩耍前進行安全須知講解,在設施旁用醒目的標識進行安全提醒;此外,還要提高設備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,確保設備維修人員的專業(yè)性。
另一方面,未成年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對自身行為動作的危險性缺乏認知和判斷能力。作為法定監(jiān)護人,對存在一定危險性的娛樂項目,應該充分衡量危險程度與未成年人自控能力之間的適合度,增強安全意識和監(jiān)護意識,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,避免意外發(fā)生。
惠州日報記者曾靜妍 通訊員章婷